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補休及加班費

民眾詢問:

我們公司要出國參加展覽,預計是2月23日的飛機,2月24日後馬上進展場佈展。

2月25日至2月28日開展,展覽時間是上午9點到晚上8點。

然後搭3月1日的飛機回台灣。

請問2月28日是國定假日,但我們都出勤是否應該要有償還休假?

展覽時間超出上班工時是否應該有加班費或是出差津貼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第39條前段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均應休假。」、

「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次按「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

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30條、第32條規定辦理,

工資應依本部73.10.18 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辦理。

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民國760604日臺內勞字第506181號、

民國751103日台內勞字第451501號、

民國750916日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參照。

 

三、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107年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

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四、是以,依前揭規定,您於2月28日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除應給您當日工資外,如您於正常工作時間工作,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而超出上班工時的部分,即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長工時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您亦可經雇主同意選擇依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此外,提醒您,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雇主仍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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