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民眾詢問:
你好,我在職滿5年,公司於11月7日告知資遣,12月8日為離職日,
這段期間的謀職假雇主如果只願給8日,
不願照規定在最後離職日另一個7日內再加給2日謀職日該如何處理?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民法第120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二、次按,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
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
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17日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據此,雇主於11月7日資遣台端,
台端於11月8日至11月14日享有2日之謀職假,
請假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依此類推至預告離職日。
雖然最後之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
惟依上開函釋意旨,台端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若雇主不願給予台端謀職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3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台端可先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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