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雇主能只給半薪嗎?
民眾詢問:
你好,我做彩券行,可是沒有勞健保,
雇主說有七天試用期,我已經做十幾天了,
想離職,但雇主前七天只算半薪給我,
而且要我簽放棄勞健保的切結書,沒有簽這些資料不發放薪資,
請問試用期間可以只算半薪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關於工資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在勞基法中並未禁止雇主與員工約定試用期,
只要勞資雙方於僱用時有試用期之合意,
勞動契約即生效,且須符合勞基法規定。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試用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是以,若台端確實每日均有全程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僅給付半薪,
且試用期之工資亦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
否則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關於勞工保險部分:
(一)僱用勞工5人(包含工讀生、臨時工)以上的事業單位:
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應該在勞工到職的當日為勞工申報加保。
勞(就)保並無試用期免加保的規定,
公司如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自僱用勞工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僱用勞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
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勞工參加勞工保險。
惟登記並僱用勞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所以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
仍應該為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如延遲不辦,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之規定將處以罰鍰,
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三、關於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全民健保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雇主需於勞工到職三日內辦理投保,
若未辦理投保手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對公司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四、綜上所述,建議台端可蒐集證據並請求勞資調解
或逕行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以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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