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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不合格不給工資嗎?

民眾詢問:

在飲料店打工,面試時雇主說「夏天時薪140、冬天135」,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店長說「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就沒有薪水」,這是否也違法?

還有,假設弄壞東西(或者沒壞但有一點損傷)雇主要求賠償,

但不知道雇主是不是獅子大開口把賠償的費用抬高怎麼辦?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40元

是以,雇主固可與員工約定不同時段之工資,惟應符勞基法基本工資之規定,

本件中雇主與員工約定冬天時薪每小時135元,

已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保障,建議員工可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二、勞基法中並未禁止雇主與員工約定試用期

只要勞資雙方於僱用時有試用期之合意,

勞動契約即生效,且須符合勞基法規定。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故試用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否則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按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釋意旨: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

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

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換言之,倘雇主認為因為員工之行為導致物品有所毀壞,

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員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員工可先請雇主提出物品修繕費用單據等資料確認應賠償之金額,

而非由雇主單方面訂定賠償價額,

且雇主亦不得逕自扣發員工工資作為損害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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