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資遣的效力
民眾詢問:
107年6月8日時,主管將我口頭資遣,離職日是6月29日,
但主管口頭告知後,沒有給我任何書面通知,也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只有幾個能證明資遣的點如下:
1、於6月11日,有收到主管的交接時程通知,
交接時程一直安排至6月29日下班前完成。
2、於6月27日,有寫Email給上級主管們和老闆,
並且信件內容有提到
「請人資正式發E-mail或紙本通知我的離職日為6月29日」,
口頭告知我的主管有回信,但信內並未指明離職日是否為6月29日。
3、於6月12日開始,我每週都有請謀職假,主管也有簽名。
我又於6月28日晚上,寄信給上級主管們和老闆,
再次要求正式給予離職日為6月29日的證明,卻沒有人回應。
隔日下午四點,寄出以下內容:
「由於目前還未收到公司正式回覆,所以在此申明以下內容。
若在周日(7/1)晚上六點前,還未收到明確回覆,
而因此無法確認離職日為何時,將會繼續上班,謝謝」,也無人回應。
請問律師,因為目前都沒有實際資遣的證據,
很怕不去上班後被說曠職,該如何處理呢?
若直到周日晚上六點都無人回覆,而我週一(7/2)去上班,
公司是否該支薪到7月2日或者直到我真正沒去上班的時間?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94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資遣之通知方式法律並未明文規定,
因此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
只要雇主有表達資遣的意思讓台端了解,該資遣就會產生效力,
雇主須依法給台端預告期、謀職假、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除非雇主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始可無須通知即終止契約。
三、本件中,台端之首要任務必須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倘若雇主不願開立任何證明文件,
台端可寄送存證信函函告雇主您仍願意繼續提供勞務,
勞動契約關係存在,雇主拒絕受領,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並仍得請求報酬。
換言之,在台端與雇主間勞動契約未終止前,
雇主仍應給付台端工資至您真正未到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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