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二手菸飄入家中該怎麼辦?
民眾詢問:
樓下一直在室內抽煙,溝通了20丶30次,
整個狀況從對方去年搬來後就開始,
一開始對方有承認會在家抽煙,
過了幾星期,老婆覺得受不了菸味,
再次向對方反應請不要在家抽菸,
溝通數次後,彼此不高興,對方就抽更兇,
尤其是下雨天,味道更重,
對方的房東也同意可以在家裡抽菸,請問該怎麼辦?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鄰居抽二手菸產生之危害,
影響到「長期居住環境品質與健康權」及「住處抽菸之自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
短期暴露於二手菸環境,會出現咳嗽、頭痛等症狀,
只要暴露於二手菸30分鐘,
足以使不吸菸者血管內產生氧化壓力造成漸進式傷害,
導致血管內細胞損傷、心血管硬化,增加心血管疾病罹病率。
若抽菸產生二手菸之頻率、時間及次數,
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則應彼此折衷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
實務上已有法院認為,
當「長期居住環境品質與健康權」及「住處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
前者之利益應優於後者利益之保護,
如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
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店簡字第 999 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依民法第793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利用人亦準用之。
三、因此,衡諸鄰居抽菸之時間及頻率,若對台端生活確實造成干擾,
且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建議台端可以拍照蒐證菸害飄入家中的情形,
或空氣清淨機燈號轉為「不良」之指示,
依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並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鄰居請求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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