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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酒駕被逮 積極更生獲判免刑

 

酒駕免刑.JPG

 

【事實經過】

緣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107年10月始假釋期滿,

其假釋出監後8年餘間除本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外,

無任何犯罪紀錄,

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

本次甲雖因酒駕而與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後保險桿擦損,

然案發後並未躲避查緝,

而係留待現場主動配合警方酒測、調查,

並立即向乙道歉、表示願意負擔車損賠償 ,

乙於警詢時亦表示不用向甲求償。

 

【辦理過程】

法官認為,甲工作穩定已順利融入社會,

其母罹患糖尿病、其父則為重大傷病,

其母尚有房屋貸款需繳納,故端賴甲奉養父母,並協助負擔房貸,

甲在假釋期間素行良好、勤奮工作,

亦惟持穩定之家庭生活,更生效果良好,

酒駕是錯誤行為,但甲目前積極更生,投入家庭、社會,

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故本案應屬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情形,確有可憫恕之處,

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免除其刑。

 

【律師分析】

甲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其罪質非刑度重大之犯罪,

難與甲所執行之前案殺人罪相比擬,應有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之情形。

依犯罪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本件個案犯罪情節亦屬輕微,

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有期徒刑1月,甲仍須面臨假釋遭撤銷之處遇,

不啻使其喪失現有之正常工作與生活,更完全將其先前9年之更生努力一筆抹煞。

況且,即便甲能在有生之年重獲假釋,也已是風燭殘年,

返家之際亦人事全非,完全扼殺其更生契機,

此不但徒生家庭破碎,更無益於國家社會。

本案甲適用刑罰之結果與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兩相衡量,

顯然輕重失衡,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故本案實無嚴格追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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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