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酒駕被逮 積極更生獲判免刑
【事實經過】
緣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107年10月始假釋期滿,
其假釋出監後8年餘間除本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外,
無任何犯罪紀錄,
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
本次甲雖因酒駕而與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後保險桿擦損,
然案發後並未躲避查緝,
而係留待現場主動配合警方酒測、調查,
並立即向乙道歉、表示願意負擔車損賠償 ,
乙於警詢時亦表示不用向甲求償。
【辦理過程】
法官認為,甲工作穩定已順利融入社會,
其母罹患糖尿病、其父則為重大傷病,
其母尚有房屋貸款需繳納,故端賴甲奉養父母,並協助負擔房貸,
甲在假釋期間素行良好、勤奮工作,
亦惟持穩定之家庭生活,更生效果良好,
酒駕是錯誤行為,但甲目前積極更生,投入家庭、社會,
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故本案應屬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情形,確有可憫恕之處,
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免除其刑。
【律師分析】
甲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其罪質非刑度重大之犯罪,
難與甲所執行之前案殺人罪相比擬,應有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之情形。
依犯罪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本件個案犯罪情節亦屬輕微,
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有期徒刑1月,甲仍須面臨假釋遭撤銷之處遇,
不啻使其喪失現有之正常工作與生活,更完全將其先前9年之更生努力一筆抹煞。
況且,即便甲能在有生之年重獲假釋,也已是風燭殘年,
返家之際亦人事全非,完全扼殺其更生契機,
此不但徒生家庭破碎,更無益於國家社會。
本案甲適用刑罰之結果與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兩相衡量,
顯然輕重失衡,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故本案實無嚴格追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