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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之既未遂認定

1、按刑法第347條規定,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1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

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2、實務見解認為,本罪既未遂之認定,

以被擄人是否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加害者實力支配之下為斷,

例如將被擄人擄走十餘步,縱使又被人奪回,

因被擄人已經入加害人實力支配之下,

該當擄人勒贖罪既遂之程度(最高法院22 年上字第3828 號判例)。

3、至於條文中的「勒贖」,

實務見解向定位為主觀之意圖,而非客觀要件,

故不影響既未遂之認定。

換言之,

只要是主觀上具有勒贖意圖及本罪故意而擄人成功者,

不論是勒贖未成或尚未取得贖金(例如本案),仍應負本罪既遂之責(最高法院20 年上字第387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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