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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抽菸之罰則
1、所謂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
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而吸菸則是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2、按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3、另外,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
應令該未成年人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
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又違反第13條規定者,則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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