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不成,就是誣告?
1、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然而,倘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經證實於客觀上並非存在,
例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是否即觸犯刑法之誣告罪?
2、按實務見解,告訴人所訴事實,
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
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換言之,誣告罪之成立,除了告訴人所述事實於客觀上不存在,
其主觀上須要有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否則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
或單純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者,不構成誣告罪。
3、所以說,並非任何經檢察官不起訴的案子,被告都可以反過來控訴原告誣告,
還是必須以原告是否明知無犯罪事實存在,仍故意提告為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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