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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民眾詢問:

爸爸現年76歲、媽媽75歲,生養2女1男,

我是長女,依序為弟弟、妹妹。

5年前爸爸把名下房子、土地,用贈與方式全過戶給弟弟,

此事上個月被我和妹妹查知。

請問將來爸爸百年之後,

我和妹妹是否無法繼承房屋和土地?

現在我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嗎?我能怎麼做?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

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

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各對之意思表示外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

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

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

民法第1173條第1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

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271號判例參照)。

 

三、換言之,父母生前因為子女結婚、分居(子女離家自立)、

營業(創業)之需要而為之生前特種贈與,在法律上視為遺產的預付

該子女在受贈的範圍內,即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

此為民法中的「歸扣」,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且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歸扣數額超過應繼分數額,

只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並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是以,本件中讀者爸爸若非基於弟弟結婚、分居或營業

這三個原因而分配予其財產,讀者即應尊重爸爸的意思,使爸爸自由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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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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