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若是接到法院通知做證,可以拒絕做證嗎?

一、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另證人雖到場,但拒絕證言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

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證人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則無法請求此項費用。

 

三、證人費用的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且證人所需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

此項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

屬於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先繳納,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arrow
arrow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