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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離職但未遵守離職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

民眾詢問:

我在早餐店擔任時薪人員,已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

口頭告知老闆只做到今天,老闆並未回覆是否同意我今天做完就可離職,

當初上班未簽任何契約,若我當天離職有無違法?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次按,民國76年7月7日內政部臺內勞字第513747號函釋釋明:

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是以,預告期間乃使勞雇間有一定之緩衝期,

以便尋找他職或另覓他人,同時可進行工作交接,

台端離職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非謂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惟雇主如能舉證因台端未預告離職而受有實際損害,其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台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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