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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薪資發放日期,勞工若自願離職何時可領薪資?
民眾詢問:
因身體狀況不適應新的工作,只工作了兩天就傳訊息通知公司離職,老闆有讀取。
聯繫了老闆何時方便前往領取這幾天的薪資,老闆始終沒有回覆,還把我封鎖。
今日收到其他單位通知,本月薪資下月才可拿到,
可是面試當時並未告知薪資發放日期,請問我要等到下個月才能領取薪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486條定有明文。
二、據此,勞工工資發放之日期,應由雇主與勞工約定,
在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則上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但若勞雇雙方原已約定給付期日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又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是以,工資為勞務之對價,本件中雇主如不願給付台端工資,
台端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
若雇主之行為確有違法,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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