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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普通傷病領有勞保傷病給付,雇主是否仍需給予薪資?
民眾詢問:
員工車禍請病假四個月(非上下班時間),向我提出勞保傷病給付,
我若同意以普通傷害讓他申請,雇主部分還必須負擔他這四個月的薪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是以,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非職災之勞保傷病給付,
應以「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為四大要件。
若貴公司勞工未符合此四大要件,則無法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台端應於30日病假內給付該名勞工半薪,超過30日的部分則毋庸給薪。
反之,該名勞工如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後段規定,
勞保傷病給付可抵充雇主發給勞工的半薪,
換言之,台端僅需給付該名勞工自不能工作時之前3日半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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