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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星期六、日參加公司培訓課程,雇主是否應發給加班費及補休?

民眾詢問:

本人代表資方諮詢,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付費並指派人員參加外部機構的培訓課程,

課程時間為星期三到星期日,每天八小時,

請問其中的星期六、日是否需要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給參加培訓的員工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

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

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

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1月6日臺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

勞動部民國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參照。

 

二、次按,勞動部106年8月31日澄清稿:

依現行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仍然必須以每7日為1週期,

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各該「例假」及「休息日」,本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情形下,

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

如果事業單位有輪班的情形,全體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期日未必一致。

至於「每一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

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

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三、綜上所述,例假日與休息日均可事先透過與勞工協商而調動,

惟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本件中,應視貴公司與勞工約定之休息日為哪天,

若約定係星期六或星期日,

則公司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又依上開函釋意旨,培訓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

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至於是否欲以延長工時工資換取補休,選擇權在於勞工

公司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延長工時工資只能選擇補休。

補休日期應由勞工提出後,徵得公司同意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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