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由何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一、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
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
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三、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
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
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
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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