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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以指定離職日期嗎?
民眾詢問:
我的到職日為106年10月1日,於107年10月1日即可滿一年。
在107年9月16日時我向雇主預告將於同年10月3日離職,
但雇主要求任職到9月30日,這樣就不用加保勞健保。
請問雇主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離職時有向雇主提早告知的義務,
若勞工預告離職日期符合勞基法的預告期間,
則離職日期是由勞工決定,不需要經過雇主的同意。
雇主如希望勞工提早離開,不能片面更改離職日期。
三、本件中,台端希望最後工作日在107年10月3日,
雇主如果認為離職日期不合適,應和台端溝通協調,
在台端同意下將離職日調整為107年9月30日;
但如果台端不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更改離職日期,
薪水及勞健保也應給付至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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