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工可以指定離職日期嗎?

民眾詢問:

我的到職日為106年10月1日,於107年10月1日即可滿一年。

在107年9月16日時我向雇主預告將於同年10月3日離職,

但雇主要求任職到9月30日,這樣就不用加保勞健保。

請問雇主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離職時有向雇主提早告知的義務

若勞工預告離職日期符合勞基法的預告期間,

則離職日期是由勞工決定,不需要經過雇主的同意。

雇主如希望勞工提早離開,不能片面更改離職日期。

 

三、本件中,台端希望最後工作日在107年10月3日,

雇主如果認為離職日期不合適,應和台端溝通協調,

在台端同意下將離職日調整為107年9月30日;

但如果台端不同意,雇主不能片面更改離職日期,

薪水及勞健保也應給付至107年10月3日。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arrow
arrow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