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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過失之賠償責任

民眾詢問:

我有一個朋友弟弟在公司開貨車上班,

每天從凌晨3點送到晚上9點,已經嚴重超時,

沒加勞健保、沒打卡、只領現金,

最近送貨撞到東西,公司說要扣薪水7萬來賠償,

請問可以投訴這間公司嗎?

貨車沒保保險不能出險?一定要員工自賠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30條第5項、

第32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二、次按,行政院68年12月8日臺勞字第12364號函釋意旨:

…… (2)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

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

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

(3)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公司、

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

如亦屬職業工會會員時,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應以其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負擔保險費。

是以,依前述規定,

勞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

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而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其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雇主需於勞工到職三日內辦理投保,若未辦理投保手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

對公司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依《勞基法》規定,

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如勞工之工作時間係自凌晨3點至晚上9點,雇主恐違反法律規定,

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公司負有汽車駕駛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勞工除得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外,

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

 

四、此外,送貨時撞到東西可否出險,

應視公司本身有無投保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

惟該損害就算係因員工過失所致,

工資是勞工勞動之對價,雇主不可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建議勞工可與雇主協商,是否有因為工作過勞導致精神不濟、

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情形(例如未定期保養維護車輛)可以主張,

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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