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民眾詢問:
你好,我是傳統菜市場裏面的工作人員,
因為在南部鄉下的菜市場裏工作,
所以當初並沒有和老闆訂立契約,也沒有享勞健保,
至今已於該處工作10年,
請問今天若老闆辭退我的話,我可以領到一筆遣散費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為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
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
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二、台端的工作場所僱用之勞工如未滿5人,
勞工保險條例並未將其列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法律,
若雇主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
依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本案應視雇主辭退台端之原因為何,
如係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終止勞動契約,
依法雇主應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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