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的瑕疵舉證責任
民眾詢問: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目前有售出一台美顏機,
寄出時是全新品,買家反應無法使用,
聯絡買家後請買家寄回檢查,
卻發現設備本身零件有缺損、寄回商品有缺件,
底部封條也有破損(有使用過痕跡),
買家現在要求退款,請問這問題要如何解決?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本案中,賣家如為企業經營者,
買家即適用《消保法》的保障規範,享有七日解除權,
買家行使其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必須在收受商品七日內為通知。
七日鑑賞期並非提供買家七日免費「試用期」,
如果買家已經把收到的商品做一般日常使用,
可能已超出所謂「鑑賞」的範圍。
而美顏機是否為瑕疵的認定,
涉及事實本身,應依網購標示、交易慣例為判定,
若屬瑕疵,則買家應就商品有瑕疵負舉證責任,
買家若無法舉證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賣家即使亦無法舉證,亦不應認為該瑕疵應屬賣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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