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之請假程序
民眾詢問:
請問員工於下班回家途中騎車發生事故摔車,
隔天用line向同事說要去看醫生,看完後只用line跟同事說要休養,
完全沒向雇主(本人)請假或提供證明,
之後雇主過了2天打電話去問,叫他好好休養,
員工也沒請假和提供診斷書,
過了一個月才用line跟同事說轉告雇主要請公傷假,
並要求雇主支付3個月公傷假的薪水,
同事轉告說雇主不同意後,員工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請問員工自己摔車算公傷假嗎?
員工未向雇主請假符合請假程序嗎?
未請假算曠職,過了1個月都沒來可以直接解雇嗎?
雇主應該怎麼處理?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且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
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者,
得視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釋參照。
三、據此,貴公司員工下班時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
若該名員工有就醫之必要,
於「急病或緊急事故」之情況下,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貴公司並得要求檢附相關就醫證明文件。
如員工未依前述規定請假、無法提供相關就醫證明,
請假程序難謂合法,
此時,若員工又未到公司上班,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解雇事由,
建議貴公司可先催告員工補足請假手續,以維勞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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