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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完的婚假是否可以請求雇主發給薪資?
民眾詢問:
預計今年6月登記結婚,7月初提離職,
想詢問若婚假沒休完公司是否該將假轉為薪資給付?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1282號、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採「登記」制度,
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
依上所述,台端因婚事有請假權,請假期間有工資權,
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均可請休八日之婚假,雇主應一次給足。
惟目前法無明定請婚假後沒休或終止契約雇主應給付工資。
婚假屬處理假,與特別休假或休假日屬權利假性質不同,
是以,台端之雇主應無給付台端未休婚假工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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