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公司還要給勞工全勤獎金嗎?

一、按「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含育嬰留職停薪)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

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

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

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

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勞動部民國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函釋參照。

 

三、據此,若公司的薪資發放項目中有「全勤獎金」者,

則公司於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就其出勤狀況發給全勤獎金。

此外,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範,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之情形尚有:

1、家庭照顧假

2、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而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3、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4、產假期間

5、安胎休養

6、產檢假

7、陪產假

8、生理假

上列情形雖未見規定於勞動基準法,但勞工仍得自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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