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之勞健保負擔

民眾詢問:

您好,請問如果員工因個人因素而留職停薪一個月,

公司並沒有將員工退出勞健保,那勞健保的部分要怎麼負擔?

是員工全額負擔嗎?還是依舊勞資分別負擔?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勞保部分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

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任職滿1年,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

二、勞保費用繳納

(一)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

勞工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

(二)其他留職停薪原因繼續加保:

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

由勞工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

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勞工收回。

 

三、健保部分

(一)按「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

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

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

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條文所稱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係指:

1、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3、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健保費用繳納

(一)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保險費仍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勞工自行負擔30%之健保費

繳納期限可遞延3年;

至於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可免予繳納

(二)其他留職停薪原因繼續加保:

倘投保單位同意為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之勞工繼續投保健保者,

則投保單位仍須負擔其依法應負擔部分,且不得調降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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