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換老闆,留用的勞工可領資遣費並累積年資嗎?
民眾詢問:
您好,在同一家幼兒園服務已11年,今日老闆宣布,已將公司賣掉,
108年1月1日會換新的老闆經營,
下週一新的團隊會個別跟老師約談去留問題(新老闆是希望大家能留)。
老闆說「不管是留還是不留,他都會給資遣費。留下的年資歸零。」這樣合理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
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
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8年8月2日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函釋參照。
三、本件中,假設原公司法人人格沒有變更,
只是單純由新老闆、新團隊負責經營,
新舊公司間構成關係顯具有「實體同一性」,則屬「公司內部業務之轉讓」,
非《勞基法》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換言之,原公司原有之法人人格並未消滅,
台端仍屬繼續受雇於原公司,工作年資仍持續併計,並無中斷。
老闆說留下之員工年資歸零與《勞基法》規定有違,自屬無效。
又依同法第20條規定,
勞工得請求資遣費者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非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本件中,台端既屬受雇於原公司而繼續任職,自無原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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