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罹災間雇主欲調動輕便工作,勞工可以拒絕嗎?
一、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
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
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
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
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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