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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就是誣告?

1、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然而,倘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經證實於客觀上並非存在,

例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是否即觸犯刑法之誣告罪?

2、按實務見解,告訴人所訴事實,

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

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換言之,誣告罪之成立,除了告訴人所述事實於客觀上不存在

其主觀上須要有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否則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

或單純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者,不構成誣告罪。

3、所以說,並非任何經檢察官不起訴的案子,被告都可以反過來控訴原告誣告,

還是必須以原告是否明知無犯罪事實存在,仍故意提告為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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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