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遺失由正職員工賠償是否合理?
民眾詢問:
工作是零售業,有時候會配合賣場要求有特賣商品活動,
特賣活動都是配合檔期請工讀生,
公司卻說特賣活動期間若商品有損失或遺失,要由正職人員賠償所有盤損,
但正職人員並未從特賣活動期間獲得任何薪水,
盤損金額卻要由正職人員賠償,請問這是合理要求嗎?
要尋求什麼申訴管道?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
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
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
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二、是以,依上開函釋意旨,公司雖可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
但仍應對商品之損失或遺失是由哪位員工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負舉證責任,
在不確定是哪位員工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
不得逕自要求正職員工負擔此一損失,此行為因牴觸法令而無效,
建議員工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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