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一、汽車駛員如發生肇事時,次年之車輛保險費增加之金額,

應由雇主與駕駛員協商處理,不應由雇主單方訂於工作規則中。

二、關於「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

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

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

雇主除有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賠償責任之負擔,亦應循司法途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不得由資方逕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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