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忘記打卡遭扣薪與全勤

民眾詢問:

我下班忘記刷卡,準時上下班,忘刷也補單了,

忘刷一次要扣100元又被扣全勤,

辛苦上班不小心忘了做刷卡動作,

薪水被扣那麼多是否合理?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二、次按,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

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僅忘記打卡,

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24日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函釋參照。

 

三、依上所述,《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出勤應打卡,

根據該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除了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

事業單位還可用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

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

如台端「忘記打卡」,惟確實有出勤之事實,

則應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

公司即應照實記錄台端出勤情形,不應扣薪。

而全勤獎金若係以台端出勤狀況發給,

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工資範疇。

如台端確實有全勤之事實,雇主卻未按期給付工資,

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者,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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