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及特別休假日數計算
民眾詢問:
於公司任職13年,但106年因病申請無薪病假一年,
但無薪病假即將在107年2月屆滿,請問107年2月復職後,
是否馬上就有新的特休及病假?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5條定有明文。
基此,台端兩年內傷病假已請一年,原則上僅可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
才符合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
依台端所述,您在公司任職13年,
依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應於107年享有18日之特別休假;
而一年內之事假,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如事假及特休都請完,台端得申請留職停薪一年,
但因病留職停薪並不予計算年資,
且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後,如果還無法痊癒,
公司可以依法將台端資遣,提醒台端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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