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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調動五原則?

民眾詢問:

我應徵的工作是水電的保養維修,現在主管有時要我去刷油漆打矽利康,

跟我的專業不符,我可以拒絕嗎?

若是可以拒絕公司能以此理由(拒絕配合工作)對我做處罰或解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亦即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其約定事項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皆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

約定內容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

二、次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可知勞動基準法針對勞動契約之變動設有上開五款情形之限制。

三、是以勞工的工作內容,為勞工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時的重要約定,

非經勞雇雙方同意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始可變動,

原則上雇主不得片面逕行變更

四、本案例中,雇主未得台端的同意,便逕行要求台端為刷油漆打矽利康等工作,

且新工作內容與原本的工作內容專業性不同,

已經對台端的勞動條件形成不利之變更,

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

因此,台端可以拒絕履行新的工作內容,

並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

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另依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雇主若因其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而欲將台端懲處或解僱,

建議台端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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