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房租並搬離租屋處,房東該如何處理?

民眾詢問:

你好,我想請問,房客2個月未繳房租、電費、已偷搬走,合約只有簽一年後續沒有再簽,而且合約也沒有公證,之前2個月未繳房租時房東也未寄存證信函,只有LINE的證據跟監視錄影帶錄到他們未繳還住在房子及搬出的畫面,請問這樣可以控告租客什麼嗎?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2. 本件中,由於房客已搬離租屋處,行蹤成謎,積欠租金總額超過2個月租金,建議房東仍先依合約所載聯絡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該份租約並限期返還租賃物,同時可催告給付積欠之租金、違約金、代墊費、房屋回復原狀費用甚或是遷移戶籍,逾期未獲回應,即向法院提起給付租金等相關訴訟。建議攜帶租賃合約、Line對話紀錄及監視錄影帶等資料,直接向律師尋求專業之法律諮詢,俾利給予全面性之完整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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