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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與年終獎金

民眾詢問:

請問申請留職停薪,是否還是可以領年終獎金?(11月才開始留職停薪)是否應該依照實際服務比例做計算發放獎金?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釋意旨:「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三、是以,台端依法請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否仍應發給留職停薪期間之年終獎金,此一問題應視台端與雇主間有無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放條件特別約定說明。

1、雇主與台端已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明訂,不論有無請假、留職停薪,只要任職滿一定期間者,則可固定領取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

該年終獎金之性質,已有制度上之經常性,非純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則台端自得根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直接請求年終獎金之給付。

2、雇主與台端並無特別約定,由雇主視個人表現、出勤日數判斷是否核給年終獎金及金額(傳統之勞資關係):

該年終獎金即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則台端因請假或留職停薪,致無提供勞務之實際付出,雇主自得斟酌個案決定是否發給年終獎金,或是按比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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