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網購

民眾詢問:

請問我家小妹用父母名字訂購蝦皮商品,賣家要告成立嗎?

畢竟是用媽媽名字、電話、貨到付款,商品已經到超商了(我家小妹今年10歲)。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次按民法第79條其立法目的,顯在保護未成年人智慮仍非甚周,故要求未成年人於契約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而被告身為交易相對人,且係以從事銷售虛擬寶物及代練功提升角色等級為業務之人,對於現今網路遊戲玩家多有未成年人乙情,並非難已知悉,是對未成年人是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自應詳為探求、評估及仔細查證,詎對於上情均未能查知,誠屬難能想像。兩者權衡,應以未成年人較值保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 惟於本件中,賣家就網路資訊認知的交易對象為令堂,所以賣家應有權向令堂要求給付貨款,除非於本交易中,賣家可透過網路資訊得知或推測出交易者為未成年人,始有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之空間。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

民眾詢問: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個朋友30幾歲跟他姪女滿14歲(高中一年級)發生性關係,

我朋友當天是酒醉的,然後就問了他姪女:「你可以陪我嗎?」,

他姪女也說好,然後就發生關係了,事後也有再發生關係。

直到最近社會局的社工找上了姪女,說有人通報他被虐待,

然後就被強制安置了。

我朋友現在也因為這件事情失聯甚至想輕生,

我想請教一下律師,我朋友這樣子會面對怎麼樣的刑責呢?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然侮辱罪之要件與告訴期間

民眾詢問: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的FB被人截圖轉po在對方FB,對方並在截圖上自行打上不雅字眼,也在多篇狀態po文辱罵「賤人、賤貨、雜種」等等字眼。這樣算侮辱嗎?那我想請問,因為po文日期是在去年,這樣還能提告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3. 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之內容是否屬於「公然」,依個人對文章隱私權限設定而有所差異。台端Facebook頁面如遭對方截圖並加上穢語轉貼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且該文章發表後,有網友按讚及回應留言,是該訊息內容確實有遭人瀏覽,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又「賤人、賤貨、雜種」一詞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係屬詈罵、侮蔑之言語,對台端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是以,對方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應屬無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台端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證實,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在LINE群組罵人構成公然侮辱嗎?

民眾詢問:

請問一下,在300人的LINE群組裡貼我的照片,說我像他養的狗,是否算公然侮辱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指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又倘若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亦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刑法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是指公開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同見聞的情況,現今網路發達時代,人們往來不限於實體交流,還包括虛擬空間的往來,因此,若對方在LINE群組張貼之內容與對話,可使群組內第三人特定是在指您,對方所為即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職停薪與年終獎金

民眾詢問:

請問申請留職停薪,是否還是可以領年終獎金?(11月才開始留職停薪)是否應該依照實際服務比例做計算發放獎金?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釋意旨:「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三、是以,台端依法請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否仍應發給留職停薪期間之年終獎金,此一問題應視台端與雇主間有無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放條件特別約定說明。

1、雇主與台端已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明訂,不論有無請假、留職停薪,只要任職滿一定期間者,則可固定領取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

該年終獎金之性質,已有制度上之經常性,非純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則台端自得根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直接請求年終獎金之給付。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